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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扶持辦法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5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7 號)的有關精神,進一步營造市場化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打造高水平對外開放門戶樞紐,加快建設廣州南沙新區城市副中心,增強我區對總部型企業和國際組織(機構)地區總部的吸引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的總部型企業和國際組織(機構)地區總部,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總部型企業,是指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我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以及在中國境內外投資或授權管理的企業不少于3個、并對所屬企業行使集中運營管理、結算、采購等總部職能的企業。符合下列條件、標準之一:
1.屬于世界1000強、中央大型企業、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商務部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等。
(1)世界1000強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福布斯》(《Forbes》)雜志公布的全球企業1000強排行榜的企業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業(集團)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納入國務院國資委等部委管理的企業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國企業500強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向社會公布的中國企業500強排行榜的企業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國民營企業500強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全國工商聯向社會公布的上一年度規模民營企業500強排行榜的企業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務部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或商務部及其授權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投資性公司。
2.滿足下列行業營業收入及納稅總額條件。
(1)先進制造業與建筑業。
①涉及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與健康、新材料與高端裝備、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車、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上一年度納入我區統計核算的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區納稅總額不低于1000萬元。
②其他先進制造業:上一年度納入我區統計核算的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區納稅總額不低于7000萬元。
③建筑業:上一年度納入我區統計核算的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區納稅總額不低于3000萬元。
(2)現代服務業。
①現代物流業:上一年度納入我區統計核算的營業收入6000萬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區納稅總額不低于1000萬元。
②批發業:上一年度納入我區統計核算的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區納稅總額不低于900萬元。
③零售業:上一年度納入我區統計核算的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區納稅總額不低于700萬元。
④住宿餐飲業:上一年度納入我區統計核算的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區納稅總額不低于500萬元。
⑤金融服務業:對金融(類金融)企業的獎勵,適用我區金融服務業扶持政策。
⑥商貿服務、專業服務等其他服務業: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上一年度納入我區統計核算的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區納稅總額不低于1000萬元。
專業服務業:上一年度納入我區統計核算的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區納稅總額不低于500萬元,其中港澳臺專業服務業上一年度在我區納稅總額不低于300萬元。
教育、衛生、文化、創意、體育、娛樂業和其他服務業:上一年度納入我區統計核算的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區納稅總額不低于1000萬元。
(3)現代都市農業:上一年度納入我區統計核算的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
(二)國際組織(機構)地區總部,是指知名國際組織(機構)在我區設立的外國非企業經濟組織代表機構,以授權形式在一個國家及以上的區域內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唯一總機構。需滿足以下條件:
1.依法獲準設立的外國非企業經濟組織代表機構;
2.受其所屬的國際組織(機構)總部授權,在中國或更大區域開展活動,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
3.由國際組織(機構)全球總部委派的首席代表常駐我區。
依法獲準設立的港澳臺非企業經濟組織代表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條 【落戶獎】
(一)對符合辦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條件新落戶及認定的總部型企業,根據企業實繳注冊資本給予落戶獎勵。
1.對內資企業:
(1)實繳注冊資本500萬(含)至5000萬元的,獎勵300萬元;
(2)實繳注冊資本5000萬元(含)至1億元的,獎勵600萬元;
(3)實繳注冊資本1億元(含)至10億元的,獎勵1000萬元;
(4)實繳注冊資本10億元(含)至20億元的,獎勵1500萬元;
(5)實繳注冊資本20億元(含)以上,獎勵2000萬元
2.對外資企業:
(1)實繳注冊資本100萬美元(含)至1000萬美元的,獎勵300萬元;
(2)實繳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含)至2000萬美元的,獎勵600萬元;
(3)實繳注冊資本2000萬美元(含)至1億美元的,獎勵1000萬元;
(4)實繳注冊資本1億美元(含)至3億美元的,獎勵1500萬元;
(5)實繳注冊資本3億美元(含)以上的,獎勵2000萬元。
(二)對符合辦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條件新落戶及認定的總部型企業,按照企業上一年度在我區的納稅總額給予落戶獎勵。
1.在我區納稅總額超過1000萬元(含)的,獎勵300萬元;
2.在我區納稅總額超過2000萬元(含)的,獎勵600萬元;
3.在我區納稅總額超過4000萬元(含)的,獎勵1000萬元;
4.在我區納稅總額超過8000萬元(含)的,獎勵1500萬元;
5.在我區納稅總額超過1億元(含)的,獎勵2000萬元。
(三)對符合辦法第一條第(二)款條件新落戶及認定的國際組織(機構)地區總部,根據其等級規模給予最高500萬元的落戶獎勵。
第三條 【經營貢獻獎】
(一)對新落戶及認定的總部型企業,連續5年給予企業對我區經濟貢獻95%的獎勵。
(二)對已落戶、整合成為總部型企業并符合上述總部認定條件的,以其首次享受獎勵政策的上一年度對我區經濟貢獻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給予企業連續5年95%的獎勵。
(三)對已認定為總部型企業的,按照不超過企業對我區經濟貢獻的95%予以累計5年的獎勵(含已享受的獎勵年份)。
第四條 【提升能級獎】
鼓勵總部企業提升能級。對區域型總部升級為全國總部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升級為亞太地區或全球總部的,給予1000萬元的資金獎勵。經認定的總部企業,自認定之日起,其首次被評為世界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2000萬元的資金獎勵;其首次被評為世界企業1000強、中國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1000萬元的資金獎勵。
第五條 【人才獎】
對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30萬元以上(科研機構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20萬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個人經濟貢獻40%比例給予特殊人才獎勵。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選擇按照內地與港、澳地區稅負差額給予獎勵;外籍人才可選擇按照超過15%部分稅負差額給予獎勵。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高級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會主席、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或相當層級職務的人員),除享受特殊人才獎勵外,還可在企業經營貢獻獎中獲得高管人才獎勵。兩項獎勵總額最高為其個人經濟貢獻的100%。獎勵金上不封頂,直接劃入個人賬戶。
第六條 【辦公用房補貼】
對新落戶及認定的總部型企業,其本部在我區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標準予以場地補貼,補貼期限為3年,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本部在我區購置自用辦公房產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對企業的辦公用房補貼不超過企業實際支出。
第七條 【企業上市獎】
對于總部企業于國內主板、創業板、中小板、境外等上市的,按照區企業上市扶持政策,分階段合計給予總部企業最高500萬元的上市獎勵。
第八條 【特別貢獻獎】
對具有重要帶動作用或功能的企業和項目的有關獎勵,可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我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享受廣州市總部扶持政策并落戶我區的總部型企業,區給予配套獎勵。
第十條 企業應承諾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內不遷出我區、不改變在我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若違反承諾,應退回已獲得的扶持資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有效期屆滿,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予以評估修訂。本辦法由南沙開發區發改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