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返回>>廣東南沙、橫琴新區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試點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人民幣的跨境使用,深化粵港澳金融合作,支持廣東南沙、橫琴新區建設,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廣州南沙新區發展規劃》、《橫琴總體發展規劃》、《粵港合作框架協議》、 《粵澳合作框架協議》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南沙、橫琴新區是指廣州南沙、珠海橫琴全部行政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試點企業是指在南沙、橫琴新區注冊成立并在區內實際經營或投資的企業,以及參與南沙、橫琴新區重點項目投資、建設的廣東省轄內企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港澳地區銀行是指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并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本辦法所稱境內結算銀行是指在廣東省轄內設立、為試點企業辦理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提供資
金結算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跨境人民幣貸款是指符合條件的試點企業從港澳地區銀行借入人民幣資金,用于南沙、橫琴新區的區內生產經營、區內及境外項目建設等業務。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指導下, 根據本辦法對南沙、橫琴新區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辦理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根據南沙、橫琴新區的建設發展需求以及港澳人民幣業務發展情況和國內宏觀調控的需要,確定南沙、橫琴新區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總規模,并實行余額管理。
第八條
試點企業辦理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前,應通過境內結算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提交申請材料辦理備案。申請材料包括:備案申請書、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貸款意向書、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等。
第九條
境內結算銀行憑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出具的備案通知書,為試點企業辦理相關開戶和資金匯劃等手續。原則上,試點企業的跨境人民幣貸款應通過原貸款結算銀行辦理還本付息。
第十條
試點企業的跨境人民幣貸款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方向和產業政策導向,貸款資金應按照貸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購買理財產品和非自用房 產,不得用于除借款人集團公司以外企業的委托貸款。
第十一條
港澳地區銀行向試點企業發放跨境人民幣貸款的期限、利率由借貸雙方按照商業原則在合理范圍內自主確定。
第十二條
試點企業應在境內結算銀行開立一個人民幣一般存款賬戶,專門用于辦理跨境人民幣貸款的資金收入及還本付息。該賬戶存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執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境內結算銀行應當遵照“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盡職審查”三項原則開展跨境人民幣貸款相關業務,履行真實性審核責任,及時、準確、完整地向跨境人民幣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報送跨境人民幣貸款的賬戶開立、資金收付等業務信息,并切實履行 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依據本辦法組織對試點企業和境內結算銀行辦理的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實施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督促試點企業和境內結算銀行依法合規辦理業務。
第十五條
試點企業和境內結算銀行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可以暫停其辦理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將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